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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暨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暨经验交流会的通知》(民地标[2002]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各州(地、市)民政局主管地名工作的负责同志1人;省厅2人。

  二、会议日期:2002年12月13日至15日。

  三、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四、会议内容:民政部领导讲话;有关省、地、县介绍设标工作经验;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地参观;地名标志产品和技术展览。

  五、会议经费:所有与会人员食宿费自理,每人每天200元,另交资料费、参观费500元,共计1100元。

  六、会议报名:各地接此通知后,务于12月3日前将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性别、民族、联系电话报厅区划地名处。联系人姜汝云,联系电话  

  0971-6104247、6104875。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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