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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根据你地今年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为了帮助解决灾害给广大灾区群众生活带来的困难,经研究,决定拨给海西州及化隆等三县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60万元,其中:海西州10万元,化隆县30万元,循化县10万元,贵南县10万元,以解决重灾区特重灾民目前青黄不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及时送给灾区人民。
二、此次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应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使用,不得突破中央救灾资金使用的范围,全部用于购买口粮(含运费),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民安全度荒。
三、海西州及三县10月10日前将救灾款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四、请海西州,化隆、循化、贵南三县接此通知后,于近日内携带收据到省厅救灾救济处办理拨款手续。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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