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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1年优抚工作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2001年优抚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2]34号)精神,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优抚安置局决定对全国各地2001年优抚政策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落实情况,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为积极支持和配合好民政部的此项工作,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
  了解掌握各地优抚政策、各类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落实情况和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完善措施,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优抚工作的执法水平。
  二、内容
  (一)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国家各项优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无不作为和违规做法。
  (二)各项抚恤、优待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是否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兑现,有无拖欠和不按标准发放的现象。
  (三)优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优抚经费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优抚专项经费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拖欠、截留、挤占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采取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4月25日前,由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2001年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和优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二)抽查阶段。分两步进行。
  1、4月20日至4月30日,由州(地、市)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走访优抚对象数要达到本地区重点优抚对象的3%以上。
  2、从5月10日起,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的优抚政策落实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兑现情况,以及优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抽查。
  四、依据的主要法规政策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抚字19号)
  (三)《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
  (四)《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的意见》(青政办[1999]19号)
  (五)《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
  (六)《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0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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