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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二○○一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好全省性社会团体2001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2001年6月30日前经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属年检的范围。
二、年检的内容:
1、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社团管理三项规章制度(即年检制度、变更登记制度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情况;
2、社会团体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3、社会团体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执行情况;
4、社团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5、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6、社团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
7、《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8、在机构改革中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撤并、变更的,需补充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文件。
三、年检的时间:
自2002年3月1日起,同年6月30日结束。 
四、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2001年度的工作总结、2002年工作计划和财务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未按(青民发[2001]252)号文件要求上报《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表》的社会团体还需提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以便在年检中审定、发证;逾期上报的将对社团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颁发证书并予以解散。
4、社团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的程序:
2、社团秘书处应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在进一步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召开有关会议,认真总结去年工作,认真清理整顿内部分支机构(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要撤销,应予保留的要报批)。指定专人认真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携带社团财务账册、票据进行财务审计;   
3、社团准备的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携带审计报告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4、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5、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做出年检结论,并在社团副本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印鉴;为审定保留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并颁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6、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在年检中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社团办理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  
六、社团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三项规章制度;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收支合理,社团票据使用符合规定;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并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复查登记登记表》的;
5、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活动经费达不到国务院《条例》规定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有关社团收费规定、社团票据使用规定的;
5、无独立或固定的办公地址的;
6、无专兼职工作人员、内部管理混乱,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7、未办理变更登记,重大活动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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