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实施意见》,对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第四届村(牧)民委员会任期至2001年12月底届满,全省4122个村(牧)民委员会将于2001年12月开始换届选举,至2002年6月全面结束。
《实施意见》中要求村委会换届选举要结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六个统一:即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安排时间,统一届期,统一做好宣传教育,统一培训业务骨干,统一进行检查指导,统一搞好总结验收。整个换届选举分准备、选举、干部培训、建章立制、检查验收总结五个阶段进行。
扩大基层民主,依法搞好民主选举,开展村民自治,是做好基层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从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党委和人大要齐心协力,充分预见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指导,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选举工作中,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可以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由村(牧)民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村(牧)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已开展社区建设,组建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不再进行换届选举;开展社区建设条件成熟的地方暂不进行换届选举,待进行社区体制改革时一同选举,具体情况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主动搞好协调服务,做好这次换届选举的安排、培训、总结、检查、验收等工作,圆满、顺利、高质量地完成全省村 (牧)委会第五次换届选举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