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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登记的通知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2002年对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登记。现将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熟悉掌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原则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参照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通知,对本地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部署,在复查登记工作的方法、时间和步骤上与省厅相一致。
  二、 各地复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调查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于2002年2月底以前完成。复查登记工作与2002年社会团体的年检同步进行。
  三、 经登记管理机关复查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
  四、 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逐级上报情况。各州、地、市的复查登记情况于2002年5月31日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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