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2月27日(青民发[2001]年51号)文件及200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现将2001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由各州地市民政局负责。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的标准,认真检查纠正不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保证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切实维护残疾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协助企业落实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三、为全面了解各地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指导福利企业发展,各地民政部门在年检结束后,请将工作总结、年检情况表分别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各地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