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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青南地区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根据你州(地、县)今年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为了帮助解决灾害给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困难,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拨给你州(地、县)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其中:                                

  此笔资金用于各地购买口粮,以防后期突发大范围雪灾,造成灾民越冬口粮困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时送给灾区人民。

  二、此次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应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使用,必须全部用于政府采购粮食,赈济灾民;不得用于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由县民政部门与当地国有粮食部门签定粮食购销合同。所购救灾粮要保质保量,及时足额用于灾民生活困难补助,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民安全越冬。

  三、各地一定要在今年11月10日前将灾民越冬粮食购买并储备到各县的储备库中,对当前已发生口粮短缺困难的重灾民要适当安排发放一部分。11月20日前将救灾款使用情况以及灾民生活安排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四、救灾粮的发放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民政厅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区安排或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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