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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活动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尽快解决我省非农人口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活动的通知》[民发(2001)192号]精神,省厅决定从9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的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保情况和应保未保情况;
  2、各级财政低保资金预算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省级财政预算列支情况及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情况,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情况,有关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以及低保软件的使用情况;
  4、各地在落实低保政策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时间安排:
  9月1日至9月20日为自查和情况上报阶段,9月21日至10月5日为省厅组织检查阶段;10月6日至11月中旬,为民政部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检查阶段。
  三、采取的方式方法及要求
  这次督促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由于开展此项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人员集中精力认真抓好落实。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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