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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为深入开展“社区减灾平安行”活动,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社区减灾平安行”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05〕223号)精神,全面创建“减灾示范社区”,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创建活动。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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