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文件现代化管理,提高文件办理速度和工作效率,增强信息现代化处理能力,实现工作手段现代化,现就文件网络传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地凡上报省厅的一切文件、信息、简报在上报纸质文件的同时,必须使用电子邮件上传文件,否则将视为无效文件,不予办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邮件地址和规范操作规程及时网传电子
文件,做到正确无误。对于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三、未尽事宜请直接与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166130
附:省厅机要室及各州、地、市民政局电子邮件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