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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件网络传输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件现代化管理,提高文件办理速度和工作效率,增强信息现代化处理能力,实现工作手段现代化,现就文件网络传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地凡上报省厅的一切文件、信息、简报在上报纸质文件的同时,必须使用电子邮件上传文件,否则将视为无效文件,不予办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邮件地址和规范操作规程及时网传电子

  文件,做到正确无误。对于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三、未尽事宜请直接与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166130

  附:省厅机要室及各州、地、市民政局电子邮件地址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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