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继完成地名普查工作后,全面勘界工作也已圆满结束,全省有了标准地名和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这为今后各级政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使用标准地名奠定了基础,也为编制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创造了条件。目前,全省各级领导、各单位使用的地图,其所标行政区域界线是未勘界前的原权宜画法编制,与已勘定的法定界线出入很大,使用的地名不够标准,加之多年来省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原出版的地图已不能准确地反映全省行政区域界线面貌,也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编制测绘高科技产品卫星影像图在我省还属空白。因此,在全面完成勘界任务之际,编制出版各级标准、规范的行政区划图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现就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要充分运用全面勘界和地名普查成果,尽快组织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通过编制行政区划图,量算出各级政区面积,由省民政厅和省测绘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使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各地、各单位编制行政区划图及其卫星影像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必须报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民政厅依法审核各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各类地名,负责选用最新区划、勘界、地名资料,以保证行政区划和界线、地名的标准、规范;省测绘局依法审核地图各类测绘要素,负责选用最新遥感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尺,以保证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凡公开出版发行的行政区划图及其卫星影像地图,都要署名编制和监制单位名称。
三、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划和地名的管理工作,搞好本地区编制出版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的工作。各地、各单位编制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及其卫星影像地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必须以全面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标准,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选用符合测绘业务要求的地图要素。凡未经审核,擅自编制或由无地图编制资格证的单位、公司编制的行政区划图及其卫星影像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均不得公开出版和对外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自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为确保地图质量,各地编制行政区划图及其卫星影像地图,要委托具有相应地图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地图印刷或展示前,其试制样图中涉及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专业内容要一式两份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时,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审核。地图发行前应向省民政厅和测绘局报送地图样本一式两份备案。
五、各地图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服从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规定、标准。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编制的地图,不准印刷出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