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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青海电化厂14名遗属进入“低保”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公司(青投控字[2001]51号)“关于申请原青海电化厂14名遗属进入“低保”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程序函告如下:

  1、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5元。凡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标准的西宁地区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家庭收入的计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收入之总和,包括各种劳动收入,赡、抚养及各种馈赠、救济收入等,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我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随时申报、动态管理的管理形式,不论单位性质,不论隶属关系,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标准的均可到驻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办,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4、原电化厂14名遗属按国家规定每月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负责解决,如14名遗属生活每月在领取企业应承担的生活补助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驻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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