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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部分地区农民罢免村委会现象增多

  去年12月份以来,青海省西宁市的城东区、城北区部分村相继发生了5起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事件。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村民集体到省政府上访、静坐,堵塞交通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种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村委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引起村民不满,出现罢免的根本原因。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虽然已经开展10年多了,《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也已经2年多了,但相当一部分地区的部分村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制度。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一些制度,也只是挂在墙上,成了一种装饰,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多年来村委会对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村里的投资、卖地租地、财务收支情况等大事不公开,管理不透明是激化干群矛盾的原因之一。这一点从省民政厅近几年来接待上访和调研的罢免案例分析得到证实,被罢免或提出罢免要求的村中,60%是由于村务不公开,特别是村财务不公开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宣传工作的不到位,是罢免议案难以顺利实施的主要原因。由于罢免程序是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的一项有关民主选举的特殊章节,许多地方过去没有现成的罢免经验可循。因此,无论是作为国家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选举办法》,其内容都侧重详细规定选举的程序和细节,而对如何罢免村委会成员只作了较为原则或粗略的规定,在具体指导罢免案件过程中,难以操作,影响了罢免方案的依法实施。加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不到位,指导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的乡镇政府和基层民政部门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透,广大村民对法律法规知之更少,新闻舆论部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在报道上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
三、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的选举、罢免工作指导不力。在对待不称职的“村干部”时,乡镇干部不能很好地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民主罢免权,而是打“擦边球”,做出有违《村委会组织法》的举措;有的为回避“阵痛”和“反弹”,而采用“冷处理”的消极办法,使一些村民抓住《村委会组织法》关于罢免村干部的条文规定,或借助于宗教势力向党组织施加压力,或煽动群众集体上访。
由此可见,罢免事件的增多,一方面反映了随着青海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关注涉及集体和个人切身利益的村务,反映出他们相信党、相信政府,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制手段解决问题的良好愿望。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开展工作;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不发扬民主;有的以权谋私,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从数量上分析,出事的尽管是少数,但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从原因上分析,选举、罢免搞不下去的地方,往往村级组织建设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各种矛盾由来已久,选举、罢免成了爆发点。归根到底还是基层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多,群众有很多指责,如果处理不当,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党和政府正常工作的开展,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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