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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福利企业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减化福利企业审批程序,下放企业管理权限,统一规范对全省福利企业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一批)》(2000年第17号令)精神,现就下放全省福利企业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起,省民政厅不再统一办理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安排福利企业证书的认定及年检、年审工作。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州、地、市一级民政部门,并负责本地区福利企业的年检、换证工作。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管理费仍由县(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缴纳标准按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综字(1992)176号]和《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执行。即一般性生产企业缴纳管理费的比例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硅铁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额的0.8%计征。管理费的留存比例为:县(区)85%,州(地、市)调整为15%,省级不再留存。

  三、省福利企业协会管辖的福利企业交由属地民政部门管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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