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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登记青海省消防培训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你中心报来的《申请复查登记的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1、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中心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同意你中心提出的拟任负责人人选和组织机构;
  3、成立后,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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