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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今年我省各地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各种特大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帮助解决灾害给灾区群众带来的生活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困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拨给你州(县)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主要用于                                。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必须认真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以切实保障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安排的灾民倒房重建资金,各地必须要严格管理,分层次区别不同家庭的困难程度给予不同的补助。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的开支;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截留、挪用。

二、各地要加强对灾民房屋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灾民尽快建好房屋,力争在明年秋收前让灾民住进新居。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要随时向省厅汇报,明年9月份左右, 省上将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验收。

三、当地民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部门的力量,协调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减免一部分收费项目,尽量向灾民提供无偿或低费用的灾基地;动员县上对口帮扶单位向灾民贡献一份力量,协调有关部门给灾民落实质优价廉的建筑材料。

四、要加强对房屋重建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对此笔救灾款的分配,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其使用情况,省上将追踪检查,发现问题要报请省政府严肃处理。

五、接此通知后,请各地于近日内携带收据和介绍信到省厅办理拨款手续,并要求在20日内将救灾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届时,省上将根据各地对这次救灾款的下拨使用情况,以及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核拨今后的救灾款物。

附:特大自然灾害补助款分配表(不发各地)。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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