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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青海武术院的批复

  你院报来的《申请成立青海武术院的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同意你院提出的拟负责人人选和组织;
  3、成立后,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主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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