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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青海社会调查事务所的批复

  你所报来的《申请复查登记青海社会调查事务所的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同意你所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同意你所提出的拟负责人人选和组织机构;

  3、成立后,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此复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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