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 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青海省民政厅取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2000年11月9日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省崐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及西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崐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由厅机关管理的办公用房及住房所发生的取暖费用,崐统一由厅计财处负责向省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结算崐取暖费,同时按照取暖面积,分别向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和崐住户收取。

  二、厅机关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从2000年起,崐将财政补助的41元取暖费发给本人。

  三、厅机关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厅机关住房者,崐按现有住房面积,取暖期内每月每平方米须由个人承担取暖崐费1.00元,其余部分由单位给予补助。

  四、厅机关职工住外单位房屋或商品房的,按厅级干部崐12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一般干部75平方米标准,崐凭个人向供暖单位支付取暖费的正式收据或发票,扣除每月崐每平方米1.00的个人承担部分后,比照省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崐收费标准,由计财处给予补助。达不到以上住房面积的按实崐际面积计算补助。

  五、厅机关在册职工无房者一律不补。

  六、住厅机关房屋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配偶及烈士崐配偶,住房取暖费由厅优抚安置局每年从抚恤补助金中列支,崐并通知本人,办理签字手续。

  七、住机关房屋的伤残军人及烈士配偶以外的其它亲属、崐非厅机关人员,取暖费按省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崐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八、住厅机关房屋非厅机关在册人员,由厅机关后勤逐崐户签订水电暖管理协议,拒交取暖费者,在充分征求其意见崐的基础上,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供暖,崐直至诉诸法律。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青ICP备05001072号-1 中文域名:青海民政.政务 Copyright © 2006-2020 青海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