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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县人数指标的通知

各州、地、市民政局:

  9月28日,省厅以青民机发〔2007〕48号文将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指标确定后,各地区根据所属各县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按期上报了分县的人数指标,并按不同收入段进行了人员分层,为下一步开展对象核定工作奠定了基础。各地的分县、分段人数上报后,省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现将各地分县、分层次人员指标明确如下(详见附表),并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下达指标核定低保对象。各地的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采用了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并充分考虑了各地近年贫困人数的变化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人数指标、不同收入段人员指标进行统计、调查。

  二、尽快将农村低保人数指标明确分解到县。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将农村低保人数指标分解到县。各县要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各乡镇农牧民收入变化情况,做好本县内低保对象核定工作。
   
  在将农村低保人数进行层层分解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协商当地财政部门着手进行调查测算、资金配套等工作。根据新的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资金承担比例,认真测算、落实当地应承担的资金数据。
   
  各地在工作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与省厅联系。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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