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开展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9 月份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198号), 就我省实施开展复查登记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力度,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复查登记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贯彻《通知》精神,抓紧抓好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管理,是通过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这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内在需要,也是我们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民政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为此,各级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真正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复查登记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尽快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搞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复查登记方案,认真布置、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及领导汇报复查登记工作情况,加大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力度,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许多领域、社会组织及许多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进行登记,仅靠民政部门一家是很难办好的。必须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条例》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重管理体制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领导汇报情况,主动与各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尽快按《通知》要求,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召开有关协调会,统一认识,加快复查登记工作的开展。
三、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复查登记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各地区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时效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对民办非企业有所了解和认识,以便得到更多的支持。同时,各级民政部门也要重视培训工作,把培训工作作为搞好复查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来抓,尽快形成一支业务素质好,办事效率高的工作队伍,提高复查登记工作的速度和质量。
四、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步骤开展复查登记工作。各地在做好调查的同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检查验收,即: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
五、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省厅不作统一要求,但西宁市复查登记试点必须在 2000年1月底以前完成,其余各地最迟在2001年3 月底前完成复查登记工作。2001年4月至5月,省厅将对各地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