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 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青关于追认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通知

  你州《关于追认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果政)
  [2000]04号收悉。经2000年8月30日第40 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原班玛县黄金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其遗属为革命烈士家属。并按民发[1980]6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青ICP备05001072号-1 中文域名:青海民政.政务 Copyright © 2006-2020 青海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