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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将我厅抗灾救灾办人员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请示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在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
  79号)精神,在这次机构改革中, 我厅按职能调整划入并接收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和人员。按青机编发[1997]145号文件批复, 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系全额拨款县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办公室成建制划归我厅管理后,其业务与我厅救灾救济职能相近,都是政府行为的行政职能,工作上相得益彰,故我厅归并到救灾救济处作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开展其业务,但因该办人员为事业编制,其工资、身份等都不能与行政人员等同,不但给他们本人造成了思想情绪,也给我们今后机关统一考核、培训、晋级等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便于管理并调动其工作人员积极性,请将抗灾救灾办的5 名事业人员批准按参照实行公务员对待。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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