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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尽快通知所在地各福利企业按规定程序到各州、地、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换证手续。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结合99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对所属福利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对未通过年检和不参加年检的福利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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