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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指引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1)年满60周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2)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服务补贴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根据能力完好、轻度、中度、重度、完全失能五个等级,分类落实补贴标准,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按照同一标准落实补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参照《青海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省级补助标准,超出省级补助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市(州)、县(区)自行承担。省级补助资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及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依补贴对象申请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形式向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由民政部门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根据补贴对象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提供相应养老服务。
  (四)补贴内容。补贴资金可用于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参见《青海省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补贴流程
  (一)补贴申请。由符合补贴条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就近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月上报至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60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岁以上社会老年人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程序。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选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对象开展能力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对未审核通过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从审批通过当月起纳入养老服务补贴保障范围。
  (三)补贴落实。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完成评估、确定补贴标准后,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形式落实补贴,由本地区服务机构为其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提供相应服务。因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村(居)委会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停止服务。
  (四)服务承接。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采购形式参照《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26〕21号)执行。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可由所属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对象,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和意愿,向居住地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公布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购买服务差额部分资金由老年人及其家属自行承担。
  (五)补贴结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对服务机构(企业)提供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金额、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应于次月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补贴情况进行审核,每名补贴对象每月实际享受补贴不能超过其当月应享受政府补贴额度上限。县(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服务费用。
  三、注意事项
  (一)规范指导服务事项。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委托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本辖区公布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补贴等方面提供参考性指导目录,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规定,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动公开本地区确定的服务机构名单、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等,承接主体要公开其服务事项清单及收费标准,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透明合理,更好地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
  (二)精准对接服务供需。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摸清补贴对象底数和服务提供主体信息,建立完善服务台账和档案,结合地区实际探索有效服务供给方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各地要按照《青海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方案》(青民发〔2026〕19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全面建立老年人档案,建立服务需求台账。在老年人口密度大、服务市场主体较成熟的城乡社区,可通过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在老年人口分散、服务半径大、服务主体欠缺的农村牧区,可探索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委托村级养老服务协会等主体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承接服务主体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着重提升人员失能照护能力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纳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老年人信息数据比对机制,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比对低保特困信息数据与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信息,三色标记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台账,按规定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服务补贴范围。同时,各地要严防出现扩大或缩小补贴对象范围、地方财政无配套资金情况下提高补贴标准、预算资金过大造成当年结余资金量大、服务台账档案资料缺失等问题。建立日常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市(州)、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开展绩效评价,明确退出机制。各地区要畅通社会力量监督渠道,公开服务咨询投诉电话,建立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四)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中度以上失能低保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青海省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服务补贴与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券补贴政策可自由选择,但不能叠加享受。

附件: 青海省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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