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社〔2019〕81号
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经2019年第5次厅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19年9月24日
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已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对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会员的意愿、充分进行酝酿。正式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制衡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员的规范
第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会员入会。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方可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
(二)未填写入会申请表的。
第六条 会员退会。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社会团体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公开名册。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及被除名会员名单。
第三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100个的社会团体,应设立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数量大于100个的社会团体,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等确定会员代表比例,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人。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3-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设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应以现场到会的方式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需留存相关音频影像等资料。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社会团体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设常务理事会的,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原则为聘任。一般社会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的秘书长必须为聘任,且应当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章 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发起单位)组成的筹备成立小组负责;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选举委员会;
(二)根据需要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
(四)组织遴选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审议章程草案。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二)审查会员(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或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无监事会的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推举产生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选举大会的时间、筹备情况及相关材料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直接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等;
(二)间接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等,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等。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六条 选举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选举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二)筹备成立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已注册登记的,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修改章程的说明(筹备成立的作章程草案的说明)及会费标准修改(制订)说明;
(六)审议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办法及监票人可举手表决);
(七)向大会介绍候选人情况(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八)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及选举新(第)一届理事和监事;
(九)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实行直接选举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等;实行间接选举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召开新一届一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等;召开新一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等;
(十一)继续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其他需要大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当选会长讲话。
第三十八条 选举程序:
(一)监票人清点人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应到和实到人数;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达到法定人数可正式选举;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打开并检查票箱是否为空箱,确认为空箱后当场封闭;
(四)分发选票。监票人将选票发给计票人,计票人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将选票发给会员(会员代表)。监票人书面向主持人报告分发选票情况;
(五)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制作、发出及剩余选票情况。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六)主持人对选票填写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七)投票。会员(会员代表)填写好选票后,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八)开箱点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统计结果;
(九)主持人向大会报告收回的选票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宣布本次选举有效;
(十)计票。计票前计票人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再逐一进行计票(唱票);
(十一)报告计票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报告,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名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十二)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按选举工作方案规定当场补选或下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前20个工作日填报《青海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并将下列材料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指导监督。
(一)《青海省社会团体换届情况表》;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三)讨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大会议程;
(五)选举办法(草案)、章程修改说明和新章程(草案);
(六)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的批复;
(七)理事、监事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八)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第四十一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音频影像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选举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一)选举大会会议纪要;
(二)新(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册;
(三)会员(会员代表)签到表;
(四)选举情况报告;
(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七)《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表》;
(八)《变动后社会团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九)《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十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十二)无记名投票通过章程或修订章程纪要;
(十三)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纪要;
(十四)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会员名册;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十六)会议选举全程音频影像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章 罢免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应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理事长(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四)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理事会2/3以上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对理事、监事罢免还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章 补选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社会团体的理事。
第四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补选的,至少有1名监事到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中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补选后按照本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工作。
第十一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党建领导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二条 因延期换届事项需召开理事会的,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
第五十三条 需提前换届的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30个工作日(需延期换届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任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 将以下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本会档案备查。
(一)《青海省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表》;
(二)《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情况表》;
(三)讨论提前(延期)换届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加盖公章);
(四)理事、监事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十二章 选举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不得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违反公开、公平原则的;
(二)贿选或对投票人进行利诱、威胁的;
(三)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预选举的;
(五)不按照选举程序、规定人数比例选举的;
(六)拒不接受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及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监督而开展选举的;
(七)未经理事会程序,任期届满不进行换届选举的;
(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后未在规定时间换届的;
(九)延期、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十)其他违反选举纪律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领导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领导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六条 凡涉及选举事项未按规定时限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经选举后无论是否连任,任期届满均须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或罢免程序后,原理事长(会长)不配合办理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在一般社会团体兼职或届满后继续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严格执行“先报再选”的规定,不得“边报边选”、“先选后报”或“不报先选”,更不得将履行报批程序作为逾期换届的理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按照本规程进行选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应按照本规程执行。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的有关文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