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信用办〔2019〕9号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慈善捐赠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联动和激励措施落实,加大慈善捐赠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管理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药品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文物局、省扶贫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科协、省贸促会、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41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青海省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大力弘扬和忠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管理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药品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文物局、省扶贫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科协、省贸促会、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部门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及时从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主动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通过该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
二、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捐赠人”)。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省信用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
1.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省民政厅)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各有关部门)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实施单位:省民政厅)
4.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省民政厅)
5.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实施单位:省民政厅)
6.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7.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省税务局)
9.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0.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11.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普通发票用量,税务机关可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守信情况,合理确定领购发票数量。(实施单位:省税务局)
12.以下便利优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设立协调员,解决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13.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物资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14.在办理城市落户或者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省公安厅)
15.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
16.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7.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8.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实施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9.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实施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20.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1.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实施单位:省司法厅、省贸促会)
22.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实施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科协、省文联)
23.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4.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实施单位:青海机场公司)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主动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激励执行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厅。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适当途径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实施单位:省民政厅)
2.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省各有关部门)
4.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药品监管局等省各有关部门)
5.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日常监管中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青海证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提高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11.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省科技厅)
12.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
1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14.失信主体办理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15.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各有关部门)
16.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
17.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省各有关部门)
18.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省法院、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
1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20.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1.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重要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
22.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省文明办、省扶贫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省委网信办)
24.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
四、其他事宜
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相关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