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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3-31 15:03:46 浏览:

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团体:

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推动社会团体年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

《办法》的出台,是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性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各社会团体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人员,深入学习《办法》具体规定,重点掌握年检的时间节点、内容程序、材料要求以及未依法参检的法律后果,不断增强依法办会、规范运行的意识和能力。

二、准确把握《办法》核心要义和内容

(一)准确把握年检时间与对象。《办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统筹年检的实效性,明确哪些社会团体需要参加年检,以及提交年检报告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要求。一是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三是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办法》规定上年度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团可免检,并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便制度衔接。

(二)准确把握年检内容与标准。《办法》明确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强调社会团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对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进行深入核实。

(三)准确把握结论种类与处置。《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年检结论作出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在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行为且需调整结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

(一)严格标准程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照《办法》规定,结合年度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化年检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业务培训,统一检查口径,确保年检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网上填报、材料报送等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加强整改落实。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问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信用管理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立健全年检结论通报机制,及时将年检结果抄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年检结果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级评估、荣誉表彰等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分类监管。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年检咨询服务机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社会团体在填报、报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技术支持。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工作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共同推动《办法》在本地区落地见效。

 

                                   青海省民政厅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