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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的函

日期:2026-02-24 10:16:31 浏览: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青海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5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厅。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并加盖公章。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厅将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在必要时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措施,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青海省民政厅

                                                             2026年212

 

 

附件

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填报时间及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含)前经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年检。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含)经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社会团体202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事项、理事会议及换届选举、机构设置、参与乡村振兴、对外交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活动举办申报等工作情况,社会团体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

三、年检方式和程序

2025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依托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实施。参检社会团体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提交年检材料:

(一)网上填报

2026年3月1日起,社会组织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在首页“网上办事”窗口点击“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选择社会组织用户登录,点击法人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管理”业务的“新增”,填写2025年度工作。

(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1.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出具初审结论并签字加盖印章。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提交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等检查资料,同步拍照或扫描上传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意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3.根据工作需要,民政厅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团体应当及时提交。

(三)报送专项材料

1.已脱钩但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右上角“系统帮助”处下载《已脱钩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并填报。

2.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加盖年度检查印鉴。

社会团体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民政厅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年检财务审查要求

社会团体上报的财务报表应当如实反映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收支情况,重点、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2.负债情况(含负债对象、负债金额、负债年限、负债原因等);

3.本单位财政资金、境外资金、捐赠资金及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全部收支;

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情况;开展培训、咨询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5.开展涉外活动及涉外资金往来情况;

6.会费的档次、额度以及收支情况:包括每个会费档次与上年同比增减金额和百分比;是否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等;

7.接受捐赠情况(含捐赠人、捐赠金额、境内捐赠/境外捐赠、捐赠资金去向、捐赠资金使用与捐赠人意向是否一致等);

8.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问题逐条列明,并举例说明,问题出现频次可用“大部分”“少部分”“个别”等字眼区分);

9.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10.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其中,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应当列举整体平均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至少列举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11.乡村振兴的物资收支情况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收支情况

、年检审查结论

民政厅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确定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党建工作正常开展,信息披露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的;

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期换届、超龄超届任职或者未按规定报批的;

5.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变动较大未及时备案的;

6.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超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的;

7.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民主办会不规范或领导班子不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9.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

10.年末净资产少于3万元但多于1万元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超过章程规定换届时间1年以内,且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的;

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收取有关费用的;

14.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内的;

15.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

(三)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本通知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5.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管理混乱或会员意见较大,导致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

8.年末净资产少于1万元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未按时换届超过一年以上,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的;

12.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

13.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5.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的;

16.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17.已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上一年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8.应建未建党组织或全年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首页“信息公开”中的“年检年报”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相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要强化主责意识,按照真实、全面、有效的原则,对填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要书面委托专人全程负责,被委托人要持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办理。

(二)把握时间节点。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网上填报年检通道将于6月1日关闭,对逾期未在网上填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通过系统提交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无正当理由,省民政厅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落实信用奖惩。对列入红名单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优先受理2025年度检查资料,简化年检程序,没有违法违规事项,给予年检合格结论;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团体,年检中加大审查力度。

有意愿参加2026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社会团体,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检,并取得年检结论。

、问题咨询

(一)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

(二)社会团体业务咨询联系人及电话:

达玉贤,0971-4399329;陈  娜,0971-6104757;

(三)技术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李展飞1819456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