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省民政厅前期向各社会组织征求了《青海省社会组织注销办法(试行)》的意见,现再次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1月28日前反馈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青海省社会组织注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韩启超 电 话:0971-439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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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青海省社会组织注销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应遵循合法合规、程序规范、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因法人分立、合并的;
(四)被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解散)情形发生的。
第二章 一般注销程序
第四条 [形成注销决议]社会团体按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按章程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清算组人数要求]社会组织形成注销决议后,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理事组成,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9人,且为奇数。必要时可邀请财务人员、监事、律师等协助开展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的理事为社会组织的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算组职责]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社会组织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登记债权;
(三)清缴欠税欠费及清算期间产生的税费;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配合审计机构开展清算审计;
(七)制作清算报告;
(八)撤销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办事机构;
(九)代表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债权申报]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在登记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刊登债权债务公告,鼓励同步在业务主管单位官网公示。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债权债务公告内容一般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注销原因、形成注销决议的会议及日期,债权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地址,公告期起止日等。
第八条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制定相应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施行,其中涉及国有资产认定和处置的,先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剩余财产处置]社会组织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税款及清偿债务后,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应按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章程未规定或难以按规定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协调将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资不抵债时,原则上按本条所列顺序清偿债务。社会组织清算时,应当首先退还已经收取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费用。
第十条 [申请税务注销]社会组织完成财产处置后,应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开具清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出具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说明。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在办理完结涉税事宜后申请开具清税证明。
第十一条 [注销需提交材料及要求]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本条第(一)至(八)项资料,经其审查同意后,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同意注销的会议决议;
(三)清算债权债务公告;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及财务报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五)清税证明;
(六)剩余财产移交证明(如有则提供);
(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书(如有则提供);
(九)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注销交回物品]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许可决定书,社会组织应当及时交回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明确银行销户]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当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 [明确简易注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社会团体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召开人数比例要求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法定代表人、理事死亡或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等无法召开理事会的;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未开展业务活动,无债权债务的;
(四)社会团体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且连续两年以上(以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最后一次年检为准)未开展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已清理、剩余财产明晰的;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政策、学术研究类社会团体,无债权债务的;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研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符合简易注销情形的社会组织,均需履行债权债务公告义务。
第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经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基金会或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尚未结束的;
(四)涉及仲裁、诉讼案件的;
(五)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审批的;
(七)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无法召开会议情形的办法]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导致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可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公告内容:注销理由、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时间和地址、会务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名截止日期等,并说明如公告期满达不到出席人数要求,将直接启动注销程序。
公告期30个工作日,可通过在登记地公开发行的报纸、“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平台发布。公告期满未收到全体会员或理事半数以上书面反对意见、无债权债务的,可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七条 [简化清算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情形的,向社会发布债权债务公告,到期后未收到债权申报的,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成员书面签署无债权债务承诺书,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可免于清算审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困难的,由业务主管单位集体研究形成注销决议,向社会发布无债权债务公告,清算资产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和清算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殊情形处置
第十九条 [授权情形]法定代表人因死亡、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等无法正常履职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社会组织可召开理事会,推举社会组织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异议处置]简易注销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属实的,立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转为一般注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清算情形]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