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综合能力水平,省民政厅决定年内持续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2.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或评估等级已过有效期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评估内容及程序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评估内容重点围绕2023、2024年度工作,从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程序等详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社〔2025〕71号)。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社会组织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谋划,努力珍惜“全面体检”机会并积极参加评估;
(二)请有意愿参评的社会组织于2025年9月23日前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从评估管理模块申请评估资格,填写相关数据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尽快按对应评估指标(下载地址:https://mzt.qinghai.gov.cn/qhsgj/webinfo/news/t/2025-04-30/3401.html)
逐项整理纸质评估资料,评估专家组将于2025年10月下旬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社〔2025〕71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孔德婧 0971-4399320
青海省民政厅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