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各省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组织实施省级社会组织(基金会除外)2024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年度检查范围:凡在2024年6月30日(含)前经青海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党建、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事项、会议及换届选举、机构设置、涉企收费、参与乡村振兴、对外交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活动举办申报等工作情况,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
三、年度检查方式和程序
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年检材料,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一)开展2024年度财务审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202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填报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2025年3月1日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在首页“网上办事”窗口点击“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选择“社会组织用户登录”,点击“法人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管理”业务的“新增”,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上传财务审计报告、登记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其中,从事办医、办学等需有前置审批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步上传相应许可证书。
(三)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打印系统填报的全部年检资料(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初审,出具初审结论并签字加盖印章;于5月31日前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提交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等检查资料,同步拍照或扫描上传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意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其中,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到省民政厅后,将不能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再次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四)确定年度检查结论。省民政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并结合2023年度检查结论及整改情况、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可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加盖年度检查印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到省民政厅加盖年度检查印鉴;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
四、年度检查有关财务审计的要求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业务活动表等内容外,还应体现以下内容:
1.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本单位财政资金、境外资金、捐赠资金及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全部收支;
2.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情况;开展培训、咨询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开展涉外活动及涉外资金往来情况;
3.会费的档次、额度以及收支情况:包括每个会费档次与上年同比增减金额和百分比;是否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等;
4.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列举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内容外,应当如实确保反映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收支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在常规审计报告模板基础上,应重点、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债情况(含负债对象、负债金额、负债年限、负债原因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情况(含投资事项、履行内部程序、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情况(含捐赠人、捐赠金额、境内捐赠/境外捐赠、捐赠资金去向、捐赠资金使用与捐赠人意向是否一致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问题逐条列明,并举例说明,问题出现频次可用“大部分”“少部分”“个别”等字眼区分);
5.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6.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其中,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至少列举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乡村振兴的物资收支情况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收支情况;开展涉外活动及涉外资金往来情况;
8.《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审计内容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重点反馈的其他问题;
9.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省民政厅有权不受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省民政厅将抄报省财政厅予以处理。
五、年度检查审查结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首页“信息公开”中的“年检年报”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党建工作正常开展,信息披露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的;
(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期换届、超龄超届任职或者未按规定报批的;
(5)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变动较大未及时备案的;
(6)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超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的;
(7)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民主办会不规范或领导班子不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9)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
(10)年末净资产少于3万元但多于1万元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超过章程规定换届时间1年以内,且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的;
(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收取有关费用的;
(14)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内的;
(15)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
3.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全年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5)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管理混乱或会员意见较大,导致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
(8)年末净资产少于1万元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未按时换届超过一年以上,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的;
(12)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
(13)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5)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的;
(16)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17)已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上一年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8)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涉外活动,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相关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各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年检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如实填报上传年检有关材料,确保年度检查报告精准,不错报、不漏项。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列入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优化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审查,出具初审结论或意见建议并加盖印章。
(二)把握时间节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网上填报年检通道将于6月1日关闭,对逾期未在网上填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民政厅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通过系统提交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无正当理由,省民政厅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对列入红名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受理2024年度年检资料,简化年检程序,没有违法违规事项,给予年检合格结论。有意愿参加2025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取得年检结论。
七、年检问题咨询及报送
社会团体年检咨询电话:0971-6104757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咨询电话:0971-6145118
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电话:0551-65350880/65350890
附件: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PDF版)
青海省民政厅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