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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7-25 16:37:47 浏览: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现就2023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2.获得评估等级满2或评估等级已过有效期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 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履行2022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2年度检查不合格或20212022年度均基本合格的;

3.2022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已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评估内容重点围绕2021、2022年度工作,从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党建工作、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于2023年7月启动,12月完成。

第一阶段:申请报名阶段(7月25日—8月7日)。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从评估管理模块申请评估资格,填写相关数据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评估申请表,并于8月7日前寄送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二阶段:资料准备阶段(8月7日—8月31日)。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依据评估指标准备实地评估所需证明材料并整理成册备查。

第三阶段:实地考察评估阶段(9月1日—10月20日)。评估专家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实地评估意见,确定各项评估指标分值,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实地考察评估前,参评社会组织联系有关部门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

实地考察评估当天,参评社会组织应按指标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电子版),当天考察评估工作结束,参评社会组织确认评估情况并签字(盖章)确认,后续将不再接收任何补充资料(评估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四阶段:确定等级阶段(10月23日—11月30日)。实地评估完成后,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审议初步评估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同时将确定的评估等级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

第五阶段: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12月)。省民政厅确认最终评估等级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评估要求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社会组织评估费用由青海省民政厅承担。

(二)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选派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保证提供的评估资料真实、准确;要积极主动配合评估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运用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950—1000分)、4A(850—949分)、3A(600—849分)、2A(400—599分)、1A(200-399分),评估等级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优评先、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3A以上评估等级作为申请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先决条件,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红名单”,作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

 


青海省民政厅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孔德婧 0971-439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