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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函

日期:2023-03-01 16:01:06 浏览: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党建领导机构)各省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年度检查范围:凡在2022年6月30日(含)前经青海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备案事项、机构设置、党建、参与疫情防控、参与乡村振兴、对外交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重大活动开展申报等工作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统一身份认证。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s://mzt.qinghai.gov.cn/qhsgj)网上办事栏目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首次登录系统需进行统一身份认证(若已完成,请忽略此项)。

(二)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在首页“网上办事”窗口点击“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选择社会组织用户登录,选择法人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管理”业务的“新增”,填写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对逾期未在网上填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厅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到年检管理系统。

(四)报送纸质材料。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3月31日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财务审计报告》、许可登记证书(有许可的社会组织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的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办人签字、)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年检资料送交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参加年检,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民办非企业单位送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度检查有关财务审计的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内容外,应当如实确保反映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收支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在常规审计报告模板基础上,应重点、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债情况(含负债对象、负债金额、负债年限、负债原因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情况(含投资事项、履行内部程序、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情况(含捐赠人、捐赠金额、境内捐赠/境外捐赠、捐赠资金去向、捐赠资金使用与捐赠人意向是否一致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问题逐条列明,并举例说明,问题出现频次可用“大部分”“少部分”“个别”等字眼区分);

5.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6.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其中,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至少列举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参与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的物资收支情况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收支情况

8.《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审计内容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重点反馈的其他问题;

9.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省民政厅有权不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省民政厅将抄报省财政厅予以处理。

五、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已登记的从事校外培训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前置审批部门审查审批的;

20.已登记的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2.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列入红名单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受理2022年度年检资料,简化年检程序,没有违法违规事项,给予年检合格结论。

六、年检结论公告及相关整改要求

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结论将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信息公开”—“年检年报栏目公布,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青海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年检问题咨询及报送

          (一) 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电话:

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85转4。    

           (二) 年度工作报告书网上填报咨询电话:

0971-6145118。

(三)年检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15楼1517。

 

                          青海省民政厅

                        2023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