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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 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1-30 16:23:58 浏览:

各市(州)民政局,各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和内容

(一)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网络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资料送报送检。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填写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慈善组织于2023年5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上传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

(三)审核公开。民政部门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慈善组织抽查。民政部门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情况。

(五)督促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送。尚未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取得账号密码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按照附件表格填写相关材料并于2023年2月3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各县(市、区)尚未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取得账号密码的慈善组织,按照附件表格填写相关材料,由市(州)民政局汇总后于2023年2月3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二)严格标准。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慈善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含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布。

(三)加强督促。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基金会),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各地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省厅报送本地开展2022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总结。

 

附件: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用户数据采集模板(点击文字即可下载)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3128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电话:13146223835 13146981397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qq群565441055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刘晓婷 袁培竣

  :0971-4399331、439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