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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4 15:16:10 浏览:

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提高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青海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多元化发展,相应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分配等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剩余财产不得用于分配,属于社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捐赠资金的使用等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更加符合慈善组织发展要求二是适用财税改革的需要。随着国家税务体制的改革,对社会组织纳税、免税等税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从社会组织处理涉税业务等更加具有操作性;三是适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监督管理的需要。在社会组织年检、抽查审计、离任审计等过程中,对社会组织存在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内控机制不健全、违规领取报酬等问题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定》的出台更加明确了监管职责;四是适用非营利监管的需要。基层登记管理机关非营利性监督、执法等职责要求加强,且存在较大的监管制度漏洞。综合这些因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

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确定出台《规定》。2021年10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后,书面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财政厅、税务局、西宁海关、各市(州)民政局和各类别社会组织意见。共收到反馈信息51条,其中12条无意见,39条提出意见建议:采纳29条,未采纳10条,原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随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最终的送审稿。2022年4月10日由民政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3条,意见已全部采纳。2022年6月27日,《规定》经省民政厅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39条,结合近年来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实践和法律法规新要求,在《青海省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要素、会计账务处理、票据使用、纳税申报、监督管理等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力争《规定》的内容符合我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发展实际,满足工作需求:

一是规范了社会组织资产管理属性。资产是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活动中核心要素,不仅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更好更完整的体现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必不可少,同时也更好的体现收入、费用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为社会组织剩余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社会资产发挥效益提供完整的会计要素。同时规范了社会组织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的内控要求,审批签字制度、货币资金的管理等

二是规范了收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明确收入中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的会计处理要求,为社会组织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发挥资产效能提供了依据。对收入的开支明确了路径,不得用于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更不能用于分配,为确保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提供了重要的财务管理规范。规范慈善组织募捐财产性收入,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财务管理规范。

三是规范了支出管理中的薪酬规定。除了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规范以外,为更好的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年金制度,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符合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的规范,并在社会组织年检、抽查审计等工作环节进行督导落实,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壮大提供人才保障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对负责人、现职(离、退休)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津贴等也做了相应的规范,确保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更加具有现实操作性。

四是规范了票据管理中的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的管理。随着税务机关改革变化,重点对社会组织税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对税务票据的保管、丢失情形等进行了修订完善,更加符合实际和操作性。

五是规范了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条款。财务管理监督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关联方交易、会计档案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规定的行为追究个人责任。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2年8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14日。同时,2014年2月1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