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青海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精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起草了《青海省“十四五”时期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6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或传真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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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青海省“十四五”时期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青海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结构布局为主线,以服务中心大局为根本目的,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能力建设,不断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贡献社会组织力量。到2025年,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等具有青海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培育发展政策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1.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持续推进社会组织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载入章程,大力开展“两个覆盖”工作,落实社会组织登记与党组织组建同步审批、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与党组织建设同步年检、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与党组织活动开展同步评估有关要求,牢牢把握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2.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督导各类社会组织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党组织按期换届、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管理等基本制度,落实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动党的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3.发挥引领作用。以组织建设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以作用发挥为目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坚持把党建活动与执业活动、诚信服务和安全管理相融合,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指引。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依法依规交叉任职,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社会组织政治认同,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意识。
(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1.落实登记审查制度。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的审查,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第一责任。推行专家论证制度,对社会组织登记必要性、业务范围合法性、会员代表性等进行论证。控制省级社会组织登记数量,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质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监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2.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完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平台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持续推进“互联网+社会组织审批服务”,推行“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代办制”等新模式。开展社会组织基础数据整改工作,提升社会组织数据质量,为全省社会组织基础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奠定坚实基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在市(州)、县(区)民政部门登记。
3.优化社会组织退出流程。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清理,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探索简化社会组织注销程序,落实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加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覆盖。
(三)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成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规范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执法监督、财会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推进多元监管。
2.推进监督管理改革。加强工作调查研究和登记管理政策创制,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财务管理、审计工作规范、行为规范以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等方面规定,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行政性监管。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完善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重点治理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乱收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等问题。
3.推进专业化监管。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内容和信息公开方式。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与公开,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红名单”“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推动信用联合奖惩。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社会组织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落实社会组织按期换届法定要求。规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企业行为,严禁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募捐和捐赠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从业行为。
4.规范社会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公安、外事等部门合作,推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在对外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
(四)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社会组织执法水平
1.加大执法力度。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核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依法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持续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加强风险研判,严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成本。
2.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安全、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健全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在线索发现、证据移交、联合执法、通报整改等方面加强联动,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响应迅速、执法有力的工作格局。健全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恐怖融资和反洗钱、反诈骗等工作。
3.提升执法能力。施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流程,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培训,督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人员持证执法。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认真开展普法宣传,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水平。
(五)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支持发展壮大
1.加强政策扶持。深化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民政领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接,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和规模,提高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
2.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按照《青海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各地将政策、资金、人才等资源更多用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和设立工作基金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组织。
3.做好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各部门将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和评先选优推荐范围,落实人才保障制度。持续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化队伍建设。
4.健全激励机制。以等级评估为抓手,通过“以评促管、以评促建”,开展品牌社会组织培育工作,注重结果运用,落实3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优惠政策。开展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工作,加强优秀社会组织先进事迹宣传,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影响力。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内部治理
1.加强内部治理。严格社会组织章程核准,推动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建立以章程为核心,以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为补充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重大事项公开和收费行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完善社会组织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2.加强品牌创建。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诚信承诺制度。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团体标准建设、商标申请。
3.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智慧民政”为牵引,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信息网功能模块,打造成集信息公开、查询、宣传和业务办理、投诉举报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依托互联网办理业务,落实社会组织线上线下信息公开机制,加强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舆情应对能力,提升社会组织的“互联网+”服务水平。
(七)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引导服务中心大局
1.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引导和支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在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园建设、清洁能源利用、盐湖资源开发、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领域提供针对性服务,助力“一优两高”战略。
2.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基层。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深入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聚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产业、人才、生态、文化和组织等方面助力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助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实和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提高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投入机制。鼓励各地政府不断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围绕基层社会治理、群众急需的服务等提供社会服务。引导社会关注社会组织发展,愿意向社会组织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等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强化研究宣传。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学术性社会组织作用,深入开展社会组织政策理论研究,探索青海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规律与模式。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采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组织公信力。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
(四)抓好监测评估。建立动态监测和定期调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加大实施意见执行力度,使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