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推动社会组织持续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省民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推进社会组织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民政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措施形成总结材料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青海省推进社会组织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十条措施
为深入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更好解决社区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如下推进措施。
(一)完善关爱行动政策机制。制定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引导社区群众活动团队根据规模大小、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情况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备案、指导和管理,鼓励街道(乡镇)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资源支持、项目对接等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为当地优秀人才领办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支持。围绕关爱特殊群体、回应群众关切、推进平安社区、实施乡村振兴四个方面,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邻里守望”关爱行动引入源头活水。(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会事务处、各地民政局)
(二)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联动作用,持续构建“1+8+N”综合救助工作格局,助推“救助+养老+慈善+儿童福利”融合发展模式,推动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与社区(村)调查,深入了解居(村)民家庭经济状况,落实困境人员帮扶要求,引导农村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社会组织主动为特困人员、返贫致贫等人口落实好救助保障政策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各地民政局)
(三)共创和谐社区。推动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推进“五社联动”协调机制,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倡导“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通过小区自管会、乡贤参事会等组织形式,发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多方主体围绕公共服务、矛盾调解、建设发展等社区重要事务,定期组织开展议事协商、乡贤参事等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委托开展居民调查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收集、反映居民诉求作用,拓展居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协商制度,在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5个地区8个示范点全面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着力提升村民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村)服务特殊困难群体相关工作,有效提升基层自治组织服务群众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各地民政局)
(四)改进乡风民俗。切实加强农村红白理事会建设,深入推动婚俗改革和殡葬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和村规民约的自我约束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不良风气,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坚决防止因婚丧嫁娶致贫返贫的现象。(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处、各地民政局)
(五)优化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事项清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建立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对高龄、独居、留守、失能、残疾社会老年人规范开展上门巡访探视、家政保洁、精神慰藉、救助救援等基础保障服务。持续推进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西州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构建“十五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支持和鼓励专业社会组织,在人口较集中的村探索“集中助餐”服务模式,为农村独居、留守、孤寡等老年人开展集中助餐服务,打造“老年幸福食堂”。(责任单位:养老服务处、各地民政局)
(六)提升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各类困境儿童精准分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大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培训力度,推进乡镇(街道)未保站和示范性村(居)“儿童之家”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积极参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化本土儿童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和管理,推动形成共同促进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良性发展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处、各地民政局)
(七)开展专业服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遴选省内外15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同仁、尖扎、泽库等1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充分调动慈善组织等各类社会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导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代际沟通、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防护、紧急援助、关系调适、防骗维权、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为留守妇女搭建妇女互助交流发展平台,提供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合法权益维护、精神减压等专业服务;为城镇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城市适应、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方面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责任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民政局)
(八)加强人才培育。加大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面向社区服务骨干人才的培训力度,引导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地方视情况对参加考试人员给予考试教材、考前培训、考试费用等方面的帮扶激励措施。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覆盖率达70%。(责任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民政局)
(九)强化综合保障。加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力度,鼓励枢纽型社会组织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联动为社区社会组织链接资源、对接平台、提供支持。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为培育孵化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志愿服务、交流培训、公益创投、组织运作等综合性服务。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民政局)
(十)注重典型引领。各地要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通过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要通过组织各类交流展示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引导枢纽型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多渠道参与“邻里守望”关爱行动,营造向上向善、孝老爱亲、与邻为善、守望互助的社区氛围。(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