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宁分行、青海银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各村镇银行;全省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现就全省做好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职责
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的备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事宜,并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网址:https://mzt.qinghai.gov.cn/qhsgj,以下简称平台)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信息,供相关部门查询。
青海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负责社会组织银行账户(含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事宜,并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不定时核查在本行开立账户的社会组织经营状态,以此判别是否为无资质的社会组织提供银行账户相关服务。
二、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社会组织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社会组织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一)社会组织在筹备成立登记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西中支〔2016〕60号)要求,凭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向银行申请开立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
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应凭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临时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
(二)社会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本存款账户正常存续期间,社会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状况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会组织应于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银行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变更工作。
对于凭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社会组织,银行应对其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含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账户)。社会组织在青海省内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只供本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后,应于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办理银行账户撤销事宜,社会组织应将银行账户撤销证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社会组织银行账户信息衔接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银行应建立社会组织信息互通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在金融领域的安全风险。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网上办事栏目”办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确保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等登记事项通过平台及时公示;银行可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信息公开栏目或社会组织查询栏目”持续关注社会组织经营状态,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二)社会组织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银行发现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等开户证明资料即将到期或已过有效期的,应及时通知社会组织更新或补充开户资料,社会组织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银行与社会组织业务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社会组织身份状况及交易情况。
(三)银行可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信息公开栏目或社会组织查询栏目”查询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红名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银行应按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34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4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银行所掌握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与其他部门存在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等情形的,可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实。
请各市(州)民政局,人民银行海东市、海西州和海北州中心支行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县(市、区、行委)民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
青海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