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支持非公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省属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动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复工复产的十一项措施的通知》(青组字〔2020〕45号)精神,助力全省非公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抓好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省委王建军书记强调“像抓疫情防控一样抓好复工复产”。这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各级社会组织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王建军书记的重要指示,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充分认识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和助力复工复产做出应有贡献。
二、采取有力举措,切实解决非公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要深入学习国家、我省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活各项激励措施。要采取电话、微信、网络等灵活形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所属行业内企业复工复产底数情况,研究疫情对本行业的冲击和影响,梳理复工复产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对策措施,为会员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及时提供给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联系广泛、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强行业会员企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生产协作等,采取“一产业一方案”,推动原材料供应、货运物流、产品销售等生产环节运转畅通,促进上下游、区域间、企业间产销对接,助力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坚决抵制和杜绝造假售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
三、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免税降费工作。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通知精神,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增加会员基本服务内容,主动减免和降低会员企业2020年会费及各类服务性收费,与会员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支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和新媒体,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宣传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和感人事迹,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要加强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单位、本行业信息,确保各种信息及时有效传递到位。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属行业协会商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信息请发至电子邮箱:3226639770@ qq.com。
附件:《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动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复工复产的十一项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