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组织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8-26 00:00:00 浏览: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民政厅决定今年对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是2013年6月30日前经青海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符合评估条件的专业类、学术类社会团体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按有关规定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被列为无评估等级单位。此次评估以2014年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为主,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
  二、组织机构 
  在省民政厅党组的领导下,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此次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三、评估时间
  评估工作于2015年8月启动,12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8月10日至30日)。制定评估办法和指标,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评估委员会。
  第二阶段:培训、自评阶段(9月1日至10日)。社会组织管理局对涉及评估的相关政策、要求等内容进行培训。召开评审委员协调会。各参评单位进行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结果上报评估委员会审核。
  第三阶段:审核阶段(9月11日至15日)。评估委员会根据社会组织的分类,对各参评单位填报的相关表格材料及自评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阶段:考核、评估、公示、总结阶段(9月16日至12月底)。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指标,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后得出初评分数。按照有关程序,评估委员会对初评分数进行审核并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待社会组织无异议后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委员会要及时建立和保存社会组织评估档案。同时,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今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基本情况上报民政部。 
  四、评估要求
  各全省性专业、学术类社会团体和省属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选派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保证自评工作按时完成,自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要积极主动配合评审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此次评估工作。
  五、其他
  请各参评单位自行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mgj.gov.cn)下载相关评估表格。
  联 系 人:李兴发  李 霞
  联系电话:0971—6242261,0971--6242553
  联系地址:西宁市昆仑路壹号四楼青海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青海省民政厅

                                                                  2015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2015年专业学术行业协会评估指标定

附件下载:民办非文化类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