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推动建立“三社联动”社区服务格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字〔2016〕54号)和《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16〕11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购买服务项目内容
(一)社会工作服务(C类)。针对社区居家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儿童、行为偏差儿童、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向其提供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慈善救助、劳动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社区便民服务(D类)。针对社区居家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儿童、下岗失业人员、孤儿、被遗弃或受虐待的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向其提供生活照料、家政保洁、住院陪护、临终关怀、健康体检、助医康复、法律援助、文体娱乐、生活救助等服务。
二、项目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各地社会组织发育程度及承接能力,本年度实施购买服务项目地区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和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三、承接主体资质条件
(一)在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人员。
(四)2015或2016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类别和资助标准
凡具备上述承接主体资质的社会组织,均可申报社会工作服务(C类)和社区便民服务(D类)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其中达到3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估资质的社会组织,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五、确定承接主体
鉴于社会组织承接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业务范围宽泛,受益对象群体多元、需求多样,项目覆盖社区和受益对象不同,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难以量化,无法形成竞争关系,只能从有限范围社会组织购买,故此次购买服务采取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申报立项程序
项目申报立项实行属地化原则,社会组织申报项目须经项目所在村(居)委会确认,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市(州)民政局复审,经第三方评审后方可立项。
(一)发布通知。市(州)民政局发布购买服务项目通知。
(二)项目申报。社会组织与项目所在村(居)委会沟通并进行专业调研,结合居民需求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并填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经村(居)委会确认后逐级申报。
(三)确定立项。经村(居)委会确认的项目,须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市(州)民政局复审,由市(州)民政局商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批准立项。
(四)通知立项。市(州)民政局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本年度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项目类别、实施范围、资助额度等,并对项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五)立项公示。市(州)民政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同时项目实施所在村(居)委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项目启动。社会组织正式启动项目实施,并与服务对象逐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方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预期效果等。
(七)项目监管。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所在村(居)委会共同对项目进行监管指导,也可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实时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七、项目执行要求
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应尽量集中在1个村(社区)实施,但1个村(社区)受益对象数量不足的,也可跨村(社区)实施。
(二)年度内同一个社会组织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
(三)年度内同一个社会组织在同一个实施范围内承接的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民政部门购买为老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五)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八、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和终期绩效评价制度,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中期评估。县(市、区)民政局会同村(居)委会、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市(州)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项目实施效果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继续实施;实施效果差、服务对象满意度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收回先期预付资金。
(二)终期绩效评价。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剩余资金,并收回先期预付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
(三)违约责任。项目一经立项,承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不得分包、转包、随意调整,一经发现,购买方有权中止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确需调整、变更、撤销、终止的,须报市(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否则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九、购买服务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从当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用于与服务对象有关的开支。
(三)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启动后首次拨付50%的资金;终期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
(四)项目执行中产生的交通、专家授课、印刷宣传等执行费用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5%。
(五)项目执行中单笔500元以上的支出不得现金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方式支付。
十、购买服务工作经费
购买服务工作所需评审、绩效评价等费用由市(州)财政局在民政局年度部门工作经费中预算安排,从市(州)民政局工作经费中列支。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经费支付标准按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宣传总结
民政局、财政局和社会组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购买服务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社会组织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须标明“中国民政”标识和“青海省民政部门支持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字样。
附件:
1、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立项评审办法 (试行)
2、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财务指引 (试行)
3、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