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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性社会组织恢复2017年度年检的通知

日期:2018-08-03 00:00:00 浏览: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省民政厅于2018年3月印发了《关于对在省登记的基金会实施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青民社〔2018〕21号)、《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青民社〔2018〕24号)和《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青民社〔2018〕37号),对在省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集中年检。鉴于一些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现对还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恢复年检,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复年检时间:

    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6日

    二、材料报送:

    1.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情况说明;

    2.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注意事项:

1.2017年度年检实行网上年检和线下年检同步进行,所有社会组织需先把纸质版资料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在网上给予年检结论。

2.社会组织年检时,应先到业务主管单位参加初审,后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参加年检。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财务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及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年检时不能给予“合格”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并主动先行改正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请还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年检资料,此次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