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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办法加强社会组织财务审计监督

日期:2023-07-12 15:58:03 浏览:

近日,为推动民政系统大兴调查研究成果转化,规范社会组织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审计依据和范围、报告类别、坚持的原则、审计事段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作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审计依据和范围。承接社会组织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社会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资产来源、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民法典、慈善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审计。设置了审计报告类别。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必须逐条对保留事项进行载明;对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必须对否定事项进行载明;对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载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原由。完善了审计坚持的原则。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并对年度审计、法定代表人变更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注销审计以及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审计应坚持的原则予以明确。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还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新增了审计事段。除会计核算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及非营利属性情况、举办研讨会活动情况以及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等五个方面外,结合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个性特点和监管重点,将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社会服务机构资产增减值、慈善组织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纳入审计范围。强化了责任追究。明确被审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登记管理机关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对发现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