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业务活动,助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省民政厅制定《青海省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对社会组织登记行为、自治行为、任职管理、财务管理、收费行为和业务活动等方面作出规范。
《活动准则》要求,社会组织要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党建内容载入章程,为实现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转变奠定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监管和薪酬管理,《活动准则》指出,社会组织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负责人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组织人员平均工资的两倍。
《活动准则》强调,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所列项目,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筹集资金或提高收费标准。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作用,《活动准则》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同时,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宣传和“一讲两坛三会”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活动准则》既是对社会组织行为遵循和活动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督促社会组织健全内部制度、依宗旨开展活动和按章程进行法人治理的有效举措,极具指导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引。(李 霞/青海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