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2018年8月,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下发“双公示”工作通报并召开会议通报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会后主管副厅长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双公示”工作落实力度,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46号)精神,就进一步完善民政厅“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双公示”工作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部门联合惩戒、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厅系统相关业务处室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将“双公示”工作列入厅系统重要工作日程,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提高信息系统整合效率,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省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采用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等方式,每季度对“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质量、时效进行综合评估并通报,同时增加“双公示”信息在信用专项考核中的权重。各处室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认真落实。
二、落实工作任务
“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双公示”责任处室根据厅系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一)及时准确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结合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厅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青海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公开发布。
(二)搭建并完善资源共享平台(责任处室:厅信息中心、相关业务处室)
在青海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或查询链接,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集中公示。专栏或查询链接需按照省信用办发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表”(见附表1)设置。目前青海民政信息网、民政业务工作自有信息平台在系统升级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信用中国(青海)、青海省政务服务信息平台等信用平台的标准对接,确保实现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共享。
(三)全量归集报送双公示信息并建立工作台账(责任处室:社管局,事务处,福利处)
报送时限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局自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量归集和上网公示,确保全省“双公示”信息全归集、无遍漏。同时,按照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要求,制作、完善“双公示”信息工作台账(见附表2),同时向政策法规处报备台账,以备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核查。
统一报送路径:按照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应通过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或青海政务信息网对接报送。但目前仍采取在线填报方式:登录信用中国(青海)网站http://www.qhcredit.gov.cn/左下方“数据报送和工作平台”栏目(用户名及密码由省信用办统一分配),按照格式录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数据信息。同时将数据报送厅信息中心,在青海民政信息网和自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信用中国(青海)平台目前已与青海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今后我厅入驻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并在窗口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由青海政务服务平台自动推送到信用中国(青海)平台,不再另行报送。尚未入驻或未能实现在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仍需通过在线填报等方式进行报送。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责任处室:社管局,事务处,福利处,信息中心)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要求,依据国家“双公示”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各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1月1日与全国同步执行新的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实现按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质量(责任处室:社管局,事务处,福利处)
相关责任处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尤其要确保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决定文书号、许可(处罚)类别、许可(处罚)内容、许可(处罚)依据、许可(处罚)决定日期、有效期限、公示截止日期、当前状态、许可(处罚)机关、数据来源单位等关键字段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省信用平台将根据国家标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退回原数据报送单位,由原数据报送单位及时修正后重新报送。
(三)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责任处室:社管局,事务处,福利处,信息中心)
1.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处室在公示相关信息时要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各信用网站和各部门门户网站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2.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3.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处室:社管局,事务处,福利处,信息中心)
1.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青海民政信息网、民政业务工作自有信息平台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附表: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表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台账
附表.doc
- 重要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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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0-23 浏览次数:508132018年8月,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下发“双公示”工作通报并召开会议通报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会后主管副厅长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双公示”工作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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