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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结婚登记须知

时间:2021-11-08   浏览次数:91200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结婚登记须知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材料。
  二、结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省内公民提供: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上派出所印章、户籍员名章要清晰,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内应体现未婚、离婚或丧偶字样,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相符;户口簿、身份证内容一致);
  香港居民: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香港居民的声明由中国政府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固定格式;)
  澳门居民: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在澳门第一、第二和海岛公证署办理,固定格式声明书)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
华侨及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无配偶证明/声明的内容中要有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或单身字样,明确体现单身无配偶);外国人: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声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无配偶证明/声明的内容中要有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或单身字样,明确体现单身无配偶);
  无配偶证明的有效期:无配偶证明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无配偶证明上标注的有效期少于6个月的,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
关于外国语言文字的翻译:无配偶证明为外国语言文字的,由登记处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中文翻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8〕276号)
  注意事项:由于全国涉外及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婚姻登记记录保存在民政部登记系统中,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涉外及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及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出国人员,离婚或丧偶后再次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供有效的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材料。(离婚或丧偶事项发生在国内的,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可直接使用;离婚或丧偶事项发生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需经过公证;离婚或丧偶事项发生在国外的,需经过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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