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社会事务】内地居民之间离婚登记须知

时间:2021-11-16   浏览次数:122019
   一、办理机关是 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二、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发证
  一、办理机关
  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二、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三、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红底或蓝底免冠照片。
  四、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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