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简政放权,发挥地方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民政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民政项目属地管理机制,现就做好今后民政项目建设工作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解投资计划,充分发挥地方在民政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从2017年起,全省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政项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年初,省民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切块分解到各市、州。各地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依据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本着项目建设“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和实施三年滚动的要求,自主确定年度内拟建项目。拟建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民政部门直接报送同级发改部门审批。对其中需要报经省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市、州民政部门汇总后抄送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根据各地报备的项目做好与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拟建项目一经发改部门批准即可组织实施。
二、严格把握标准,全面落实民政项目建设中属地管理责任
民政项目的建设实行“省级引导、属地管理”的机制,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开展民政项目建设工作中要着力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根据民政项目建设的功能和属性,把握好项目布局。科学研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服务半径,避免在同一区域内出现建设形式、服务内容、功能相同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二是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把握好投向标准。按照“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原则用好福利彩票公益金,并把握好公益金在不同类别中的使用占比。三是根据地区差异,把握好新建项目单位价值(单平米造价)标准。省级资金安排按照地区不同,实行新建项目同一地区统一单位价值的办法。不同地区新建项目的参考单位价值由省民政厅根据建设部门发布的房屋建设信息和相关经济指标,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提供。四是根据民政项目建设规范,把握好建设标准。民政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相关建设标准执行,推进民政项目建设标准化的进程。
三、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合理有效的项目资金拨付机制
民政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先开工建设,后拨付资金”的资金拨付机制。民政项目根据审批管理权限一经批复,按照资金来源,属于省级民政部门投入资金,待项目开工后由省民政厅一次性拨付到市、州民政部门。再由市、州民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予以下拨,防止资金因项目不能及时开工出现沉淀。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民政项目建设进度月报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反映工程建设进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不符合资金投向或不按建设标准实施的项目建设一律不下拨建设资金。
对依托原有设施实施改(扩)建的项目,省级建设资金以该地区新建项目单位价值的50%予以拨付。
购建项目作为新建项目的一种形式,省级建设资金按新建项目的地区单位价值标准予以拨付。鼓励各地将社会资本引入民政项目建设,在确保民政项目公益性不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PPP模式建设,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四、开展绩效评估,建立严格的民政项目考核机制
分解下达的民政项目投资计划纳入省厅与各地签订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省厅根据目标加强对各地民政项目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着重从领导重视、责任落实、计划完成、监管措施、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创新理念、运营方式、运营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把项目建设与绩效考核挂起钩来,确保民政项目能够做到“投资一个、建成一个、运营一个”,对推进项目成效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加大投资力度。对于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迟缓的地区,在第二年减少投资计划安排。
- 重要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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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34420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简政放权,发挥地方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民政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民政项目属地管理机制,现就做好今后民政项目建设工作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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